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8-14
执行日期:2007-8-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镇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泰安市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户人均月200元,调整为每户人均月230元,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其他县、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低保标准,并于9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