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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8-14

执行日期:2007-8-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镇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泰安市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户人均月200元,调整为每户人均月230元,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其他县、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低保标准,并于9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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