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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

发文单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沪劳保养发(2007)41号

发布日期:2007-8-29

执行日期:2007-9-1

生效日期:1900-1-1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现就确定2006年和2007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增发的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6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含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2006)1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选择新办法的人员),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0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00元以上的,先发给100元,再按照高出100元以上部分的10%计发。

  二、2007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2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20元以上的,先发给120元,再按照高出120元以上部分的20%计发。

  三、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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