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文 号:沪民救发〔2007〕64号
发布日期:2007-8-23
执行日期:2007-8-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文 号:沪民救发〔2007〕64号
发布日期:2007-8-23
执行日期:2007-8-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