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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文  号:沪民救发〔2007〕64号

发布日期:2007-8-23

执行日期:2007-8-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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