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赣劳社养[2007]19号

发布日期:2007-8-21

执行日期:2007-8-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部分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不再实行封顶的办法,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部分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部分调整标准调整。

  3、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4、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凡符合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兼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按高龄和按高级职称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增资总量的1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统筹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表: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调整类别 调整项目 项目分档 增加金额(元) 
(一)普遍调整 (1)基本养老金水平 500元以下(不含500元) 50 
500-700元(不含700元) 40 
700-900元(不含900元) 35 
900-1100元(不含1100元) 30 
1100-1300元(不含1300元) 25 
1300元以上(含1300元) 20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不满20年 35 
满20年不满25年 40 
满25年不满30年 45 
满30年不满35年 50 
满35年以上 55 
(二)部分调整 (1)高龄 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 40 
满80周岁以上 50 
(2)高级职称 正高 60 
副高 50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