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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杭政函[2007]171号

发布日期:2007-9-18

执行日期:2007-9-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2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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