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发文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9-17

执行日期:2007-9-17

生效日期:1900-1-1

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劳社秘(2007)14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宿州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执行四类标准:4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执行四类标准:5.00元/小时;各县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执行六类标准:3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执行六类标准:4.2元/小时。

  此复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