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青劳社厅发(2007)75号
发布日期:2007-9-21
执行日期:2007-9-21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统筹地区遵照执行:
一、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重新确定伤残等级的,其符合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从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相应调整,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计发。
二、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新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计发。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