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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1997]465号

发布日期:1997-11-7

执行日期:1997-11-7

生效日期:2000-1-5

各保险公司: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已于10月23日降低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利率,对保险公司的业务产生较大影响。为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现通知如下:

  一、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调整为年复利4%至6.5%;

  二、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对人寿保险业务的预定利率按以上规定进行调整,自1997年12月1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必须符合以上规定;

  三、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人民银行已经批准备案的险种,可以在变更预定利率后,边重新报备边执行。条款内容有变更者不在此列,必须作为新条款报备。新条款必须按照调整后的预定利率报备。

  四、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已经签发的保单必须按照原条款和费率执行,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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