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11-6
执行日期:2007-11-6
生效日期:1900-1-1
锡山区、惠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两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锡山区和惠山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通知》(锡政发[2007]19号)和《关于锡山区和惠山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7]151号)的精神,现就锡山区、惠山区(以下简称两区)与市本级并轨中有关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两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并轨后,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按市区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下同)。对于已参加两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人员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从2008年1月1日起,以单位为整体所有人员逐步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此项参保工作最迟在2009年底之前完成。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两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使用市区《社会保障卡》,按市区规定的医保政策,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和报销医疗费用。2007年底前个人帐户结余部分,转入市区《社会保障卡》个人帐户。
2008年1月1日以后,按两区规定需要现金报销2007年度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在2008年3月底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两区办事处,仍使用原《医疗保险卡》,按原规定报销或结算其医疗费用。其中,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费用,使用市区《社会保障卡》报销;应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计入个人帐户的费用(门诊起付费),在2008年3月31日计算后,4月份记入个人帐户。
对于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转为自费病人,其发生的所有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出院后按上述规定报销。
三、在原两区统筹区域内、经两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在2007年12月底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年审仍符合两区定点规定的,办理市区定点资格变更手续,安装市区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从2008年1月1日起,作为市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上述规定办理市区定点资格变更手续的零售药店,其定点地点暂不予变更至市本级行政区域内。
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经两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定点或地址变更的零售药店,在2005年8月18日(市本级暂停零售药店定点时间)前定点或变更的,按上款规定处理;之后定点或变更的,暂不办理市区定点资格变更手续,待市区对零售药店定点政策完善后统一处理。
四、在两区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住院费用),统一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结算。其结算办法,2007年度仍按两区原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起按市区规定执行。
五、根据《关于锡山区和惠山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7]151号)规定,两区离休干部及遗属(含无工作的配偶)和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纳入市区统筹后,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市区《社会保障卡》在规定的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结算和报销医疗费用(包括报销2007年度的费用),其统筹缴费和享受待遇标准等有关政策均按市区规定执行。对于跨年度住院治疗的人员,其发生的属2007年度的费用,在2007年12月31日使用原《医疗保险卡》结算;属2008年度的费用,使用市区《社会保障卡》结算。
两区离休干部及遗属(含无工作的配偶)医疗统筹和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的经办工作,分别由市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中心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