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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合政办秘[2007]131号

发布日期:2007-11-14

执行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7)70号),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6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20元,长丰县390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6.0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60元,长丰县4.20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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