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深劳社规(2007)15号

发布日期:2007-11-28

执行日期:2007-10-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市大工业区劳动管理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了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市政府同意对我市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89元/小时、850元/月;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4.31元/小时、750元/月。

  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66元/小时、810元/月;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4.02元/小时、700元/月。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颁布日期:2007-11-28

  执行日期:2007-10-1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