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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澄迈县地税社会保险费征稽局关于调整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南省澄迈县地税社会保险费征稽局

发布日期:2007-12-5

执行日期:2007-12-5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澄府函[2007]463号文批复精神,我局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县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县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40元,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40元。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由退休人员负责缴纳80元。

  二、为便于管理,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各参保单位和退休人员必须按时缴纳,逾期不再受理,且当年不享受社会补充医疗保险。

  三、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12万元保持不变。

  四、正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方可缴纳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

  澄迈地税社会保险费征稽局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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