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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调整医保综合减负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7-7-16

执行日期:2007-4-1

生效日期:1900-1-1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我局在听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市政府同意,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医保(2004)126号)的操作办法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的年收入分类中,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在操作时,按如下办法操作:

  ㈠参保人员全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医保综合减负的年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㈡参保人员全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医保综合减负的年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的年收入计算的操作办法调整后,自负医疗费占年收入的比例和减负标准,仍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医保(2004)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附表:

医保综合减负操作办法调整前后对比表

职退状态 现行的操作办法 调整后的操作办法 
年收入 自负医疗费占年收入的比例 减负
比例 
年收入 自负医疗费占年收入的比例 减负
比例 
在职 最低生活标准
(限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劳协保人员,按最低生活标准计算) 
30% 90% 不变 不变 90%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0% 90%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30%  90%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至最低工资标准
(按实际收入计算) 
30% 90% 
最低工资标准
至社平工资1.5倍
(按实际收入计算) 
40% 90% 不变 不变 90% 
社平工资
1.5倍至3倍
(按实际收入计算) 
50% 90% 不变 不变 90% 
退休 年养老金小于
最低工资标准
(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0% 90%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30%  90%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至最低工资标准
(按实际收入计算) 
30% 90% 
年养老金大于
最低工资标准
(按实际收入计算) 
40% 90% 不变 不变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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