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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发布日期:1997-12-29

执行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1900-1-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1月3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条中“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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