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淄政办发〔2007〕13号
发布日期:2007-2-15
执行日期:2007-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提高我市现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6元,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区县、高新区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年800元。各级要积极筹措城乡低保资金,确保足额、按时发放,做到应保尽保。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