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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穗劳社函〔2007〕324号

发布日期:2007-3-29

执行日期:2007-3-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编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6]834号),现就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起,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住院普通床位费最高限额结算标准调整为37元/床。天。实际发生的床位费低于结算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结算。

  二、以出院时间作为调整结算标准的时点:2007年4月1日零时前出院的病人,按原床位费标准结算;2007年4月1日零时后出院的病人,按调整后的床位费标准结算。

  三、暂未纳入本市工伤和生育保险一体化管理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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