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常政办函〔2007〕33号
发布日期:2007-4-23
执行日期:2007-4-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证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8号)和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与单位正式签定用人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的司机、打字员、服务员、勤杂人员等)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医生、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执行全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月工资额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全部参保的临时聘用人员缴费基数之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但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用人单位持原临时聘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报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1995年10月我市统帐结合制度实施以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995年10月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临时聘用人员,从就业时计算)起,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我市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建个人帐户。1995年10月1日前工作时间不补缴,不视同缴费年限。
截止2007年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市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政策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改按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临时聘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由原用人单位负担。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当地保险机构开设的个人参保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临时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最早的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注册的出生时间为准。缴费年限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以及个人帐户对帐单为依据。
六、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七、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八、各级劳动保障、民政、人事、编办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民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8号)要求,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