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文 号:沪安委办〔2007〕96号
发布日期:2007-6-5
执行日期:2007-6-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市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交流信息,通报情况,促进各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国务院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的重大政治任务。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部门。在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的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切实落实信息统计报送的时限
从6月到9月,各区(县)、各有关委、办、局要按照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将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打击“三非”和事故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见附表)和阶段工作情况文字说明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经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一)信息报送内容要求
各区县、各有关委、办、局按照市府办公厅印发的《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指导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按附表要求及时汇总填报及相关文字说明。其中:
1.报表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和报表2“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中的“隐患”是指按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四个《指导意见》和本市《实施方案》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下属单位(车间、班组等)掌握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由企业掌握整改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或局部停产治理的隐患:“重大隐患”包括“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各行业和领域”包括中央在沪企业,由各区(县)、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生产经营单位逐级填报。
2.报表3“已发生事故的查处情况表”主要是报送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较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查处结案情况和2006年以来落实查处以及责任追究的情况,由各区(县)、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逐级填报。
3.报表4“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表”,由各区(县)、各安监、公安消防与交警、建设、海事、港口、农委、民航等部门逐级填报。
4.报送的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专项行动的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专项行动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个月的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二)信息报送统计汇总
按本市《实施方案》确定的排查治理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要求:
1. 生产安全方面涉及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在沪中央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除向所在区(县)安监部门上报外,其行业主管部门每月汇总后应向市安监局上报;各区(县)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重点行业和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归入各区(县)的统计报告中;市生产安全直接监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市安监局,汇总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2.建筑施工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打击非法建设等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统计汇总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3. 水上交通运输、铁路航空运输、渔业农机领域分别由上海海事局、市港口局、上海铁路局、民航华东管理局、市农委分别负责统计汇总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4. 其他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统计”为主的原则,分别由各区县以及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将本区(县)、本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指导意见”和本市的《实施方案》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已上载“上海安全生产网”政务信息栏,网址: www.shsafety.gov.cn .
请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按要求、按内容认真填报表格、编写说明,完整、全面、准确的反映情况,并严格按时上报。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附表1: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
填报单位: 2007年 月- 月
行业和领域 | 自查 | 自查隐患 | 已自改隐患 |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 |||||||||
自改 | 隐患 | 其中: | 隐患 | 整改率 | 其中: | 隐患 | 其中: | ||||||
企业 | 重大隐患 | 重大隐患 | 整改率 | 落实资金 | 落实责任 | 限期整改 | 制定应急预案 | 采取监控措施 | |||||
(个) | (条) | (条) | (条) | (%) | (条) | (%) | (条) | (万元) | (条) | (条) | (条) | (条) | |
合计 | |||||||||||||
1.煤矿小计 | |||||||||||||
? 国有煤矿 | |||||||||||||
? 小煤矿 | |||||||||||||
2.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小计 | |||||||||||||
? 矿山生产企业 | |||||||||||||
? 尾矿库 | |||||||||||||
? 冶金企业 | |||||||||||||
? 有色金属企业 | |||||||||||||
?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 |||||||||||||
3.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 |||||||||||||
4.烟花爆竹企业 | |||||||||||||
5.建筑施工企业 | |||||||||||||
6.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 |||||||||||||
7.电力企业 | |||||||||||||
8.其他企业 | |||||||||||||
中央企业(工矿商贸部分)小计 |
注:1、该表由各区(县)、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生产经营单位逐级填报。2、“自查自改隐患”是指按《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下属单位(车间、班组等)掌握整改的隐患:“自查自改重大隐患”是指按《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掌握整改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治理,需要实施停产治理的隐患;3、自查重大隐患包括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4、各行业和领域中包括中央企业。
附表2: 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
附表3: 已发生事故的查处情况表
填报单位: 2007年 月- 月
类? 别 | 未结案事故起数 | 2006年以来结案起数 | 2006年以来结案事故责任追究或落实查处情况 | |||||
移交司法机关人数 | 已判决人数 | 党政纪处分人数 | 行政处罚人数 | 行政处罚金额 | 吊销资质情况 | |||
较大事故 | ||||||||
重大事故 | ||||||||
特别重大事故 | ||||||||
总? 计 |
注:该表由各区(县)、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逐级填报。
附表4: 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表
填报单位 2007年 月- 月
类? 别 | 非法建设 | 非法生产 | 非法经营 | ||||||
已掌握数 | 已取缔数 | 正在打击数 | 已掌握数 | 已取缔数 | 正在打击数 | 已掌握数 | 已取缔数 | 正在打击数 | |
煤? 矿 | |||||||||
非煤矿山 | |||||||||
烟花爆竹 | |||||||||
建筑施工 | |||||||||
民爆器材 | |||||||||
道路交通 | |||||||||
水上交通 | |||||||||
消? 防 | |||||||||
通用航空 | |||||||||
总? 计 |
注:该表由各区(县)、各安监、公安消防与交警、建设、海事、港口、农委、民航等部门逐级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