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长府办发〔2007〕21号

发布日期:2007-4-23

执行日期:2007-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出发,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相应调整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

  一、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一)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73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5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443元。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支付待遇资金渠道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三、各县(市)、双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