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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南宁市红木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两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

文  号:桂保监复〔2006〕139号

发布日期:2006-6-6

执行日期:2006-6-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请的请示》(平保产桂分发(2006)3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南宁市红木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代理险种为:机动车辆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二、南宁市恒通汽车服务中心不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第七条的规定,对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不予核准。

  三、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告知上述兼业代理机构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四、你公司应告知上述兼业代理机构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督促其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进行手续费结算,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五、你公司应督促上述兼业代理机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查询。

  对以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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