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赣发改电字[2006]6号
发布日期:2006-5-23
执行日期:2006-5-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变化,近期国内成品油市场价格将再次上调。为了稳定全省城市出租汽车营运市场,平稳、有序地应对成品油价格的上调,各地应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城市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政策性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2号)中的各项政策规定。为此,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出台城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考虑到成品油价格的再次上调将对城市出租汽车营运产生较大的影响,各地应尽快按照赣府厅发[2006]22号文件的要求,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拟订城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并召开听证会,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最迟在六月底前出台。
二、确保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到位。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赣府厅发[2006]22号文件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应予取消,规定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应予降低标准。尤其是城市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各地应坚决按规定取消或降低标准。各有关部门应从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此相工作各地应在六月底前确保落实到位。
三、坚决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收费行为。各地要坚决制止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利用出租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各种抵押金和保证金的方式向车主或驾驶员转嫁风险。要限制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取的各种不合理费用。出租车车主或驾驶员上交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管理费应在省定最高限额内核定。
四、加大价格监测与价格检查力度。各地的价格监测工作要相应跟进,密切注视成品油价格和城市出租汽车运价的走向与变化,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大价格检查力度,对擅自提高成品油价格和城市出租汽车运价,或不按规定乱涨价、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
五、省发改委将在七月份派出工作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城市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政策性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2号)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各地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200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