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德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德政发〔2006〕16号
发布日期:2006-6-2
执行日期:2006-6-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就业工作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全市“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市场就业方针,着力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重点解决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的同时,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目标任务。2006至2008年,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8万人,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3万人,困难群体再就业0.6万人;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新的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要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做大做强传统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扩大就业容量。要始终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扩大就业的战略性举措,完善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灵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就业的能力。按照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在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扩大就业。
二、完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对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就业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新建或扩建市场,应预留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失业人员就业。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国有集体企业新招用职工,要按一定比例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享受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政策。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加大小额贷款担保扶持力度,各县(市、区)要设立一定数额的贷款担保奖金,以帮助有能力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其中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要按照建立统一、公平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人力资源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按照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划要求,市级人力资源市场使用面积一般在2000平方米以上,县级人力资源市场使用面积一般在300平方米以上。各县(市、区)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争在2年内完成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工作。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工作的全程信息化。街道社区和乡镇等劳动保障机构要进一步健全职责,完善服务功能。
(二)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三)强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农村科技培训中心、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等培训机构建设,全面推行面向社会各类人员的就业培训。要扩大技能扶贫实施范围,使更多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要积极探索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可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对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大中专院校、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要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指导,并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纳入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加快推进城乡就业统筹。要切实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者进城和跨区域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区域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保护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级要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输出地定点培训机构为主进行就业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中介服务补贴由职业中介机构所在地财政落实。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县市区统筹考虑,所需资金由征地费用统筹安排。要进一步完善健全县乡两级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搞好与输入地以及用人单位的双向对接,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四、加强失业调控,改进就业宏观管理
(一)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要逐步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实现动态分析监测,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
(二)稳步推进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操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重组改制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裁员,要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妥善解决与员工的债务问题。年度内员工减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须先向当地政府报告,依法进入失业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增加政策落实的透明度,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依法规范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要建立健全对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事代理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严格查处欺诈求职人员的行为,保持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实行“五险合一、一票征缴”。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都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要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将更多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实现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这些人员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三)进一步发挥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试点工作,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积极探索。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进行规范和完善。
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落实责任,积极配合。要认真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细化分解就业目标任务,定期督查考核,督促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要发挥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政策、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典型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典型的宣传,进一步营造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确保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各项经费的需要和各项政策的落实。要加大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保障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经费需要。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实际支出就业再就业资金要逐年增长。对就业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