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 号:赣煤安字[2006]75号
发布日期:2006-5-31
执行日期:2006-5-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根据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件精神,以及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赣编办发[2006]1号)和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确实履行职能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卫法监字[2006]20号)要求,江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职业卫生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机构,强化责任。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在2006年6月30日前建立职业卫生危害防治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乡镇煤矿在2006年7月30日前建立职业卫生危害防治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明确分管职业卫生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并将职能落实到相应科室。
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将机构及人员情况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分局,其他煤矿将机构及人员情况报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完善职业卫生设施,强化监测。煤矿地面和井下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有综合防尘设施、措施,并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保证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所购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煤矿企业应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评价报告交煤矿企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并报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作业场所的总粉尘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总粉尘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 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3个。对放射性及其它物理因素每年测定1次。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 (A)。大于85 dB (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 dB (A)时,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档案。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在2006年9月30日前对接尘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2006年12月30日前完成其他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地方国有煤矿在2006年10月30日前对接尘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2006年12月30日前完成其他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乡镇煤矿2006年12月30日前对接尘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2007年1月30日前完成其他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四、强化职业卫生安全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危害防治机构的专兼职人员应参加职业卫生危害防治专项培训。培训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煤矿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治知识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等。
五、强化职业卫生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管监察。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系,督促煤矿企业做好煤矿职业卫生危害防治工作,督促煤矿企业依法搞好职工健康监护工作,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依法查处有关职业卫生危害防治的违法行为。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将职业卫生监察作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最少开展一次专项监察。
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年审及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中应有煤矿职业卫生危害防治内容。
煤矿企业应于每季度末25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情况,并于每年初上报企业上年度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规划。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二O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