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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锦政办发〔2006〕55号

发布日期:2006-6-8

执行日期:2006-6-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解决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7级以下残疾军人(1至6级残疾军人医疗国家另有规定)、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上述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下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将上述重点优抚对象纳入本县(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

  二、上述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参照上年度参保退休人员平均报销住院医疗费标准缴纳。报销范围、标准及方法按当地参保退休人员待遇执行。

  三、上述重点优抚对象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日常门诊费仍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医疗补助解决。

  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省、市下拨及本级财政配套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民政部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专户,由民政部门缴纳上述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费并发放个人门诊医疗补助费。

  五、对病情较重的重点优抚对象,在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且个人负担过重的,按规定报销后仍有特殊困难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六、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用已建立的医疗保障金作为医疗保险缴费的来源,超过现行1000元标准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

  七、上述重点优抚对象,自2006年7月1日起参保。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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