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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青政办〔2006〕109号

发布日期:2006-7-1

执行日期:2006-8-14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增长调节机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省政府决定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27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每人每月280元;海西、果洛、玉树州每人每月290元。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标准,全省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本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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