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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府发〔2006〕74号

发布日期:2006-7-12

执行日期:2006-7-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公布如下:

  一、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经开区、高新区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600元/年·人。

  二、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綦江县、铜梁县、潼南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南川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400元/年·人。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200元/年·人。

  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在2006年9月底前,依据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五保供养具体实施标准,并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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