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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气体充装站从业性质紧急请示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文  号: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00号

发布日期:2006-10-25

执行日期:2006-10-25

生效日期:1900-1-1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明确气体充装站从业性质的紧急请示》(渝商委文[2006]1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不同状态下的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3年第1号)有不同的危险货物编号,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将液化气体通过汽化装置转化为压缩气体进行销售的充装单位,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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