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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文  号:并政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2006-11-15

执行日期:2006-11-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现将我市确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确定原则

  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各县(市、区)为单位,以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确定。当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随上年农村人均消费支出变化调整。

  二、供养经费来源

  供养经费来源于中央转移支付和省市供养补助,不足部分各县(市、区)自筹解决。

  三、2006年各县(市、区)供养标准

  迎泽区4077元、杏花岭区3507元、万柏林区4667元、尖草坪区2488元、古交市2248元、清徐县 2471元、小店区3306元、晋源区2861元、阳曲县1532元、娄烦县1251元。

  四、供养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供养标准,确保供养资金足额到位。实行集体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资金拨付给五保供养机构管理,专款用于五保户生活所需;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资金按季发给五保户本人,供养资金要足额发放到位。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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