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云劳社办〔2006〕208号
发布日期:2006-11-16
执行日期:2006-11-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当前,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还有部分企业要实施关闭破产,实施好"就业新起点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解决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关系改革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关系破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计划"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当前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组织实施好"计划",我厅已成立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失业保险处、劳动工资处、培训就业处、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实施"计划".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县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计划"服务小组,承担具体的操作实施。关闭破产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参加组织"计划".
中央驻滇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县的"计划".
三、精心组织,服务到位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计划",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实施方案,报送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州、市制订的实施方案,报送我厅,以便加强联系和指导。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关闭破产的情况;并加强与关闭破产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动态,使制订的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既保证"计划"取得实效,又帮助企业平稳完成关闭破产工作。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协调好系统内相关工作机构的合作,认真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组织各类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参加"计划",整合和用好各种就业服务资源;提供送岗位、送技能、送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服务;要按照"人本服务"的要求,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就业意向和要求,积极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要研究和运用好政策,协调各方面把政策送到人、落实到位,发挥政策对"计划"的推动作用。
四、安排资金,提供保障
(一)解决体制转轨遗留问题,是出台再就业政策的重要目的,集中部分再就业资金用于解决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是对再就业政策基本思想的准确把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认识,积极协调安排好资金。各州市分配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安排的再就业资金时,应对关闭破产企业较集中的县给予倾斜,同时加强跟踪考核。
(二)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职业介绍费和职业培训费,用于实施"计划".
(三)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期间,参加"计划"的职工离开居住地参加职业培训或求职,且基本生活费无来源的,按照劳动保障部《就业新起点计划》给予求职补贴;基本生活费有来源的,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职业介绍费中,按月给予求职和参加培训的交通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制定,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月均标准。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略)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