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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集中整治越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忻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政发[2006]43号

发布日期:2006-6-18

执行日期:2006-6-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集中整治越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严格遵照执行,确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促进全市煤炭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OO六年六月十八日

忻州市集中整治越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越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行动的通知》(晋政发电(2006)6号 )和省政府6月16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办公厅结合我市煤矿安全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市集中整治越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会和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整治越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和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为重点,以部门联动、联合执法为切入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和省政府“决定”精神,强化领导,分级负责,真抓实干,严查重处,采取果断措施,集中整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

  二、组织领导和总体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从严从细落实各项任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产煤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市直有关部门蹲点包片,市安委办组织督查的方法进行。市政府已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白培中为组长,国土、煤炭、安监、煤监 、公安等部门参加的领导组。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总结分析近年来我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薄弱环节,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制,强化县、乡两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确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产煤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全面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要建立党政齐抓、政府尽责、部门互动的工作格局,组织协调国土、煤炭、煤监、安监、公安、供电、劳动、监委等部门,认真履行国务院“特别规定”、省政府“决定”,和市政府《关于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划分的意见》(忻政发[2005]25号)所明确的职责划分,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整治期间,市煤炭局负责督促全市各类煤矿(包括中央、省属驻忻煤矿)在井口显著位置悬挂永久性固定牌板,载明全市各类煤矿的六项主要指标(核定能力、矿权界限、核定入井人员、开采煤层、出资人和经营者、月(季)产量),以便于职工监督、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三)制定方案,严格奖惩,确保执法到位

  各产煤县(市)政府都要制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编制工作进度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实行定任务、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三定”办法,严格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严明工作纪律,奖罚分明,确保执法到位。

  (四)总体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越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和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和建设的行为,关闭一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违法开采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业秩序,全面提升全市煤炭产业和管理水平,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推动全市煤炭工业本质安全程度显著提高。

  三、集中整治的重点

  本次集中整治的重点是越层越界开采、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违法违规承包转包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以下四类矿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一)越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批准矿界及未构筑永久密闭非法生产或基建的矿井。此类矿井由国土资源部门核查认定,报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二)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拒不纠正的矿井。此类矿井由煤炭工业部门核查认定,报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三)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中界定的隐患:“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且拒不改正的矿井。此类矿井由煤炭工业部门核查认定,报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或停而不整的矿井。此类矿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查认定,报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各级国土资源、安监、煤炭、公安、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都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要求、有关工作标准和具体措施。

  四、阶段划分和阶段任务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共分为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纠上报备案阶段(6月18日至7月5日)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各煤矿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检查本企业所属矿井是否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违法违规承包转包、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突出问题。凡存在上述问题的,由企业自行停产整顿,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存在问题和整改结果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乡镇煤矿报当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市)营煤矿(含改制后的煤矿)报市、县人民政府备案;中央、省属驻忻煤矿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阶段:验收处理阶段(7月6日至7月31日)

  在本阶段中,市县人民政府和中央、省属驻忻煤矿要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本着“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矿组织验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乡镇煤矿的整改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煤炭、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逐矿验收,验收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凡发现存在本方案中确定的四类问题的煤矿,一律定为关闭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并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县(市)营煤矿(含改制后的煤矿)的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逐矿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凡发现存在本方案中确定的四类问题的煤矿,一律定为关闭对象,由市级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并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中央、省属驻忻煤矿的整改情况由集团公司进行逐矿验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国有重点煤矿井田周边小煤矿的整治工作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参加。要通过井下现场实测,经国有重点煤矿负责人签字并出具不存在越层越界的证明后方可验收。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越层越界的,一律定为关闭对象,由当地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并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本阶段结束后,各产煤县(市)、乡(镇)行政区域内不得再存在有本方案中确定的四类问题的煤矿,各产煤县(市)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提交阶段工作报告。

  第三阶段:市级核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

  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行包片负责制,对各产煤县(市)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核查验收,对各县(市)验收合格矿井的抽查验收覆盖率不得低于50%,对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确定为关闭的矿井要逐矿检查验收,发现有不达标、关闭不彻底或弄虚作假的要责成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立即处理或实施关闭。

  本阶段结束后,全市不得再存在有本方案中确定的四类问题的煤矿,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交阶段工作报告。

  第四阶段:省级抽查验收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

  由省政府组织人员对我市和各产煤县(市)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成果进行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涉及矿井总数的10%.检查中发现仍存在有本方案中确定的四类问题的煤矿,要依法组织实施关闭,对煤矿实际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从重处罚,追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在全省通报,确保集中整治预定目标的全面实现。

  第五阶段:总结阶段(9月11日至20日)

  各产煤县(市)、乡(镇)都要以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为标准进行回顾总结,严防出现反弹。要认真总结汇总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规律,制定解决落实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同时,对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组织严密、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差距明显,问题严重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9月20日前,各产煤县(市)、市直有关部门将工作总结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五、加强指导与督查,开展联合执法

  各产煤县(市)对乡(镇),乡(镇)对各煤炭企业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工作组。市直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期间也要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进度督查工作。各级政府所属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搞好联合执法,要及时深入产煤县、乡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发现煤矿有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要根据职责划分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书面移送相关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对口部门。接到移送通知的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核实并依法查处,确保执法到位。

  各级政府派出的核查验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导致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查明违纪事实,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立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

  各产煤县(市)及其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及时将集中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中的问题报告市安委办和上级对口部门。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省市电视电话会议的布置,各产煤县(市)、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贯彻落实部署到位,并尽快将汇报材料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2、阶段报告制度:在每一个阶段结束时,各产煤县(市)政府向市领导组办公室上报阶段工作总结。

  3、特殊情况快报制度: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产煤县(市)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4、工作动态简报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及时掌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全面情况,编发动态简报,报市政府、市领导组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

  七、强化宣传报道工作

  在全市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鼓励各级媒体报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情况。要利用当地的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专题节目、现场采访、跟踪报道、报纸评论、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搞好宣传报道工作。要通过大宣传、大发动、大造声势、大造舆论,把省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传达到全社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来支持、参与、监督专项行动。要重视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非法违规的典型案例要明查暗访,追踪报道,及时曝光,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

  八、加大举报受理与核查力度

  各产煤县(市)及市直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存在有本方案中确定的四类问题的煤矿,要指定专人详细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归口受理、协调配合、分级查处、标本兼治、惩防结合的工作原则,多办少转,直接办理,严查重处。

  九、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方法

  联  系  人:胡丽慧 兰喜亮

  联系及传真电话:0350—3140252 3142113

  休息和假日传真:0350—3021160

  通 讯 地 址:忻州市建设北路5号 邮 编:034000

  附件:1、忻州市集中整治越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 隐患组织生产专项行动领导组名单。

  组 长:白培中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李福第  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李忠福  市安委会副主任、市监委主任

  韩 春  市安委会副主任、市煤炭局局长

  王 真  市国土局党组书记

  贾世英  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书记

  成 员:刘计良   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安监局调研员

  杨金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占才  市安监局副局长

  唐润生  市煤炭局副局长、总工

  李燕青  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韩建生  市纪委常委

  仝计成  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玉兰  市总工会副主席

  秦 纲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常江宁  市工商局副局长

  郑武民  忻州煤销分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徐占才(兼),办公室副主任由唐润生、贾世英、秦纲兼任,具体负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附件2:地方国有煤矿和市级核查验收分组名单

  一、宁武县

  组长:贾世英(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书记)

  成员:市安监、煤炭、煤监、国土、劳动保障局各1人

  二、原平市

  组长:秦纲(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成员:市安监、煤炭、煤监、国土、劳动保障局各1人

  三、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

  组长:徐占才(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市安监、煤炭、煤监、国土、劳动保障局各1人

  四、神池县、静乐县、五台县

  组长:唐润生(市煤炭局副局长、总工)

  成员:市安监、煤炭、煤监、国土、劳动保障局各1人

  附件3各有关部门在集中整治越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专项行动中的职责划分

  一、煤炭工业部门

  (一)对煤矿超能力生产采取以下措施

  1、煤矿矿长是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并建立日产量台帐,按隶属关系每旬分别上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所属煤矿上报集团公司。煤矿必须按照《设计规范》安排工作班和检修班,三班工作制的不得超过二个班生产,四班工作制的不得超过三个班生产。

  2、生产许可证等及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含60万吨/年)的矿井,严格实行“一井一区一面”:即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所有超数量布置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头必须撤除设备,停止作业,采取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封闭措施。

  3、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未经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证照,一律不得组织生产。

  4、抓紧建设产量监控系统,在8月底前完成并验收。8月底前仍未验收的煤矿,停止生产作业,直至完成并经验收后,方可申请恢复生产。

  5、所有煤矿必须按照劳动组织定员和《山西省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确定入井人教并严格执行。并要建立配备入井人员考勤定位系统,凡在8月底前未建立考勤定位系统的,一律停止生产。

  6、市、县煤炭主管部门要接隶属关系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按照登记的生产能力按年度逐矿做好火工品的核定工作,按月将核定的月火工品供应数量通知公安部门。因停产等原因未使用的火工品要在下一个月的供应计划中核减。

  凡未按以上六条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要求完成集中整治工作的,由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按照隶属关系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报省局备案。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擅自组织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对非法承包、转包经营采取以下措施

  严格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恃别规定》要求,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煤矿必须在限期内依法清理纠正:

  1、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

  2、承包方再次转包的;

  3、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凡未认真清理并纠正的,不准恢复生产,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到2006年10月底前仍未纠正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由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严格执行煤炭准销牌、准销票管理制度。

  二、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一)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属地监察的原则对辖区内煤矿实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于存在重大隐患不治理、不报告或降低安全许可标准仍进行生产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确保监察执法到位。

  (二)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客、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将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市、县安监部门、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安监部门

  (一)要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煤矿每季度不少于2次井下现场检查。

  (二)在参与政府组织的煤矿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验收时,要对照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合格不签字。对于降低标准验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加强驻矿安监员的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现场监督的作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煤矿立即停产整顿,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四、国土资源部门

  (一)由煤矿自查自报,对有超层越界行为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一律暂扣采矿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发动群众和采矿权人检举揭发存在越层越界行为的煤矿,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台执法,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有关越层越界违法采矿举报和报告后,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责令煤矿停止开采,进行井下检查。初步认定有越层越界采矿嫌疑的,要立即予以立案,并在2日内聘请具有地质勘测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井下实测。查清违法事实后。要责令违法行为人3日内在越层或越界处建筑永久性密闭墙,并从重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告登记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将位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矿区范围内及周边和以往发生过越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的煤矿作为重点,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聘请具有地质勘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井下实测。对拒不配合井下实测、破坏越层越界违法现场、再次发现有越层越界违法行为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于在测量中,故意弄虚作假、欺瞒假报的测量单位要取消地质勘查资质,从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要对所管辖的所有煤矿,根据设立时经过批准的地质储量、核定的生产能力和相关部门提供的采出量,逐年核减每座煤矿保有储量。对现已无保有储量资源枯竭的和虽然有一定保有储量但实际采出量大于批准储量的煤矿,报告登记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四)对于默许、擅自准许、知情不报或串通一气纵容他人非法越层越界开采本矿界内资源的煤矿,一律不予增批新的矿产资源并按共同越层越界采矿行为论处。对于与煤矿串通隐瞒越层越界违法事实的工作人员,开除公职。

  五、公安部门

  (一)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和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力度。对“六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齐全的煤矿,不予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供应的相关手续。严禁向非法煤矿和停产整顿煤矿批供爆炸物品。对正常、合法的煤矿按批准生产能力定量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批供量不得超过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的核定库容量,且不超过七至十天使用量。对非法煤矿和确定关闭煤矿的民用爆炸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和处理。

  (二)要彻底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制造设备、工具,严防发生涉爆案件和事故。并及时掌握煤矿矿区流动人口动态。

  (三)要彻底摧毁民用爆炸物品非法生产作坊、销售网点和储存点,坚决不留任何隐患。

  (四)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行为。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接收并认真审查,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涉嫌非法采矿罪或破坏性采矿罪的,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迅速立案侦查,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劳动保障部门

  (一)要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就业准入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落实用工整顿的各项规定,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培训和参加工伤保险四项重点整顿内客必须做到不漏一矿、不漏一人,人证相符,实现用工备案制度化、劳动合同签订规范化、职工培训标准化和参加工伤保险全员化,防止煤矿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畅通维权渠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设立维权标识,设立用工整顿宣传栏,动员职工参与、监督企业开展劳动用工整顿工作。要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加强职工澡堂、食堂、宿舍和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职工居住条件必须达标。

  (三)要强化用工秩序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敢于执法、从严执法,严格实行一票否决的规定。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对发现企业有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政府和煤炭、安监等部门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七、行政监察机关

  (一)要加强对与煤矿安全有关的行政监察,严厉查处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机关于部、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或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行为。

  (二)对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导致严重后果的,要查明违纪事实,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公职人员的责任。

  八、供电部门

  (一)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违法煤矿供应电力。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力设备设施。对停产整顿的矿井要按照整顿方案限量提供电力并严密监控。

  (二)发现煤矿超过限用电量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依法采取限电措施。

  九、各级工会组织

  要进一步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的群众监督作用。在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劳动保护等方面切实保障和维护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各级煤炭运销管理部门、煤检站

  必须按照《合法煤炭准销票》载明吨数办理运销手续,防止违法违规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流通,一经发现煤炭运销管理部门或煤检站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当地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附件4煤矿涉嫌非法违法行为移送通知书(样本)

  我们在检查工作中发现             煤矿因                                涉嫌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应予,现移送贵单位,依法                  。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我局。

  地 址 :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时间: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签字):_________收件时间:________________

  附:有关材料 ____份____页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移送有关单位,一联存档。

  2、本文书适用依法移送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颁证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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