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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  号:沪安监管发科〔2006〕15号

发布日期:2006-2-17

执行日期:2006-2-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1号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的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原持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进行换证,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并授权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二、时间:从即日起至2006年3月15日止受理换证,逾期按新申请办理。

  三、换证申请材料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可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下载,网址:www.shsafety.gov.cn劳防用品专栏或表格下载,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版一份,可用软盘或电子邮件);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换证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式两份);

  5.产品生产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工艺流程、检验规程、操作规程、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6.零部件、标准件、外协件和外购件汇总表;

  7.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8.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

  9.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若无注册商标,此项可缺);

  10.产品照片;

  11. 产品设计图。

  四、换证程序

  (一)由生产企业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附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于2005年3月15日之前送上海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受理办公室。

  (二)生产企业按规定的样本数量抽封样品,样品送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

  (三)上海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受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标志的相关工作。

  五、对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逾期未申请换证的生产企业,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申请、取证。

  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以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单位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准备,做好申报工作。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与科学技术处

  联系人:裘春华

  地 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8楼

  电 话:23115282

  上海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受理办公室

  联系人:梅灿华

  地 址:上海市田林路191号

  电 话:64853749 或64855322×273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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