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晋市政办[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3-13
执行日期:2006-3-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2006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实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目标,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下达的2006年全国、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结合实际,现制定我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控制指标
全市(不含驻市和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构成,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
绝对指标为:
1、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三项合计)
2、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其中:(1)煤矿企业
(2)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5)建筑施工企业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4、火灾(不含森林、草原)事故死亡人数
5、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
相对指标为:
6、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7、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8、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9、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二)工作目标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按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分别予以制定。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并接受县级安全监管机构委托开展安全执法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职能、装备“五落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驻地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和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防范措施,会议应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落到实处。
(3)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对于资源整合减少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坚决实施关闭。通过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评估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督促、引导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还补安全欠账,加快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步伐,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全民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型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必须组织开展春季、冬季、“五·一”、“十·一”黄金周等四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要经常性、不间断地开展以煤矿“一通三防”、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和非煤矿山等为重点的专项安全大检查和跟踪回查。检查要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总结,确保不走过场。
(6)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督促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自救,不得隐瞒不报、漏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7)建立和完善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档案,检查和督促相关各单位制定并落实人防、技防等监控措施;加强本辖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各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至少一次以上行业或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8)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2、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行业特点另行制定。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驻市大中型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驻市大中型企业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
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直部门有: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委(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旅游文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机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城镇集体联合社。
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直及驻市大中型企业有:晋城供电分公司、中石化晋城石油分公司、市兰花集团、市丝麻集团、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晋城煤化工有限公司、天脊集团晋城化工有限公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对辖区内未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责任落实。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奖励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二)年终,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控制指标70分,工作目标30分,考核得分80分以上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凡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
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考核评分95分以上为一等奖,90——94分为二等奖,80——89分为三等奖。按评分等级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15——20万元,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奖励3—8万元,驻市重点企业分别奖励3—5万元,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奖励10——15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市直单位和重点企业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在本单位奖金总额中划出15%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四)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或发生影响较大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具体的奖励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