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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安县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政府

文  号:德府发[2006]3号

发布日期:2006-3-24

执行日期:2006-3-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德安县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德安县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平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应予“一票否决”情形的,依据本办法予以“一票否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在否决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单位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 的评比奖励资格,取消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先进(优秀)个人的评比奖励资格。

  否决期为一年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

  标管理考核不合格(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在60分以下)的。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所属及监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责任事故的:

  1.累计死亡2人以上;

  2.重伤或急性中毒5人以上;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责任事故的:

  1.死亡1人以上;

  2.累计重伤2人以上;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四)因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不力,各乡(镇)或县直单位所属或监管范围发生1起死亡1人以上或累计重伤2人以上的事故的。

  (五)县或上级安监部门挂牌整治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按期整治销案的责任单位及主管单位。

  (六)瞒报、谎报、漏报事故的责任单位及所属单位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负有领导、监管责任的单位。

  第六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各类伤亡事故情况,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施考核,及时将伤亡事故统计情况、考核结果和“一票否决”的建议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条 全县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表彰对象的确定要征询县安委办的意见。

  第八条 对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瞒报、漏报事故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取消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单位及个人荣誉称号,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任职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对该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跟踪追究。

  第十条 县人事、监察和安监局及工会组织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此前的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原有规定相应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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