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政府
文 号:德府办发[2006]1号
发布日期:2006-3-24
执行日期:2006-3-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德安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德安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创建和谐平安德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及江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和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及驻县有关单位。
二、考评目标和内容
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校园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1.加强领导。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场)每年要有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及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建立责任制。各乡(镇、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健全机构。按照三级监管机构、四级管理网络的建设要求,各乡(镇、场)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监管人员;有满足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每年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监管经费。有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的部门及其他主管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立监管机构、配备监管人员,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条件。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安全投入。按照逐年增加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适量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隐患整治、教育宣传等方面;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各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有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5.基础工作。各单位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其安全生产的基本状况,建立各类安全管理台账和档案;建立健全各自管辖范围内重大危险源档案,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并符合要求。
6.隐患管理及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按安全要求及时整改验收,并建立档案;专项安全整治按照省、市要求的时间和进度,全面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7.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结案,并建立事故档案,不得瞒报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及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程序予以查处到位。
8.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管部门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定期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
9.严格安全准入制度。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10.经济措施的落实。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对所有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组织全员安全培训,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
三、考核期限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考核办法
1.县安委会每年根据工作要求另行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
2.次年1月5日前由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进行自查、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3.次年1月5日后由县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考核办法及《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五、奖惩办法
1.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制,未完成考评目标的乡(镇、场)和县直有关单位当年不能评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能评先。严格执行德府发(200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2.考评情况记入目标管理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的档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对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好的责任单位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4.实行百分制考评,考评分在60分以下的责任单位为目标考评不合格,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具体考评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5.对连续两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不合格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