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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泰政办发〔2006〕41号

发布日期:2006-3-24

执行日期:2006-4-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对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三统三分”的办法,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对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别确定费率、分别立帐、待遇分开支付的办法(简称三统三分),参加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1%.

  适当增加生育保险支付项目,凡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含女性退休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安排每两年一次的妇科检查,妇科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妇科检查项目另行制定。

  二、调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一次性费用缴纳标准和办法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需缴纳的一次性费用=退休时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15年-以前年度该退休人员已缴纳的统筹基金(以前年度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前年度划拨给该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总额)。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费用缴纳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三、调整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待遇处理办法

  按《泰州市城镇私营个体企业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试行办法》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人员,中断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医疗救助费)和滞纳金后,参保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时间超过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的,除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医疗救助费)和滞纳金外,还应视为首次参保,执行统筹基金支付六个月等待期和后六个月十类大病减半支付的政策。

  四、本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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