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赣市府发[2006]7号
发布日期:2006-3-21
执行日期:2006-3-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就业再就业政策延伸、扩展、调整、充实工作,认真衔接好前三年及今后三年就业再就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省政府赣府发[2005]21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协调机制
(一)省政府制定的新一轮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对象更广泛、扶持力度更大,这是我们做好新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政策保证。确保这些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加快建立完善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协调机制尤为重要。各级各部门要在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大落实扶持政策的力度。劳动保障、工商、地税、国税、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优惠政策落实专项检查,对落实优惠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做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相关认定管理工作,是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环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范围内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相关认定管理工作,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相关认定管理工作。中央和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进行认定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及其界定方法
(三)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个人,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调入党政机关办实体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一般凭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界定。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凭《下岗职工证》;正在享受或享受过失业保险金的,凭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核发的《失业职工证》;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调入机关实体失业人员凭《失业证》、调动审批表或原实体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凭企业与本人签订的经济补偿协议书界定。
3、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凭原企业下岗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界定。该企业首次办理时,须提交原劳动部门审批资料,以确认该企业大集体性质。
4、“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但无一人就业的家庭。凭所在社区、街道签署意见的《“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或相关资料界定。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和所在社区、街道签署意见的《失业证》界定。
6、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凭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界定。
7、大中专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界定。
8、留学回国人员。凭毕业证书或留学证明界定。
9、进城创业、务工、求职且进行了登记的农村劳动者(含失地农民)。凭相关证照和所在社区、街道签署意见的《就业证》或《失业证》界定。
上述各类人员界定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指定证件或材料的,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同意,可提供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的材料进行界定。
(四)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是吸纳第(三)条第1-5种人员就业的下列单位和组织:
1、商贸企业。指有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根据营业执照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界定。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中,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它服务业等。根据营业执照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进行界定。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凭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界定。
4、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凭街道社区相关认定证明和营业执照界定。
5、再就业基地。凭市再就业办核发的《江西省再就业基地证书》界定。
6、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凭市再就业办核发的《江西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界定。
7、其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单位或组织。由各地自行确定界定方法。
三、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种类、享受范围及申请程序
(五)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种类:
主要包括: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及其它相关政策。具体政策规定见赣府发[2005]2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上述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执行到2008年底。
(六)各种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范围:
1、税收减免: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新增加岗位招用了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3、社会保险补贴:新增加岗位招用了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单位或组织;已安排“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 成员、城市“低保”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勤岗位再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区服务组织;城镇已创业、并已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失业人员。
4、岗位补贴:已安排“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低保”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勤岗位、后勤服务岗位和社区服务性岗位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组织。
5、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上述人员、单位或组织也可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
6、免费职业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7、培训补贴。(1)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2)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3)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一定期限内不裁员或极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七)各种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申请程序:
1、税收减免。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企业或其它组织凭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核发的相应认定证明和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进行申请。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相关认定证明,按相应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
3、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单位和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吸纳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凭证、工资表、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资料;个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创业证明、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资料。经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需要新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或组织,必须事先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公益性岗位和后勤服务岗位空岗报告和招聘简章,在劳动力市场进行公开招聘后,由该用人单位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供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工资表、《再就业优惠证》及其它必须提供的资料,经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岗位补贴。
5、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街道(乡镇)推荐、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调查、审核并承诺担保、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查、批准、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单位或组织申请再就业贷款扶持,由该单位或组织向经办银行提供抵押或担保贷款后,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
6、免费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免费职业介绍人员花名册、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等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免费职业介绍补贴。
7、职业培训补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凭《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含失地农民)凭《失业证》和其它身份证明,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报名,分两种情况:对个人的补贴,凭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开具的派遣单到指定培训机构培训,结业后,凭正式发票、《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及其它相关证明,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机构的补贴,按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培训招投标办法,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对其培训合格率、就业率等方面进行考核,对提供的开班通知、培训协议、教学计划、结业学员就业情况、资金申请报告等资料,经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8、创业培训补贴。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应事先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教学计划,培训结束后,凭开班通知、培训协议、学员创业计划书、课程表、考勤表、培训总结等资料,经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9、转岗转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单位应事先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办班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提供参培人员名单、培训开支及相关办班资料,经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
四、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八)经审核认定的上述第(三)条第1-5种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必须按要求向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档案资料及相关证明,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核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赣州市城区(含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作,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直接负责。
(九)《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在本市范围内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第(三)条第6-9种人员凭规定证照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十)《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并粘贴本人照片,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对转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一经查实,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取消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非法所得。对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甚至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除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追缴其非法所得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交给用人单位保管。未再就业以及再就业又失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
(十二)《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3~4月年审上一年度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届时,持证人或持证单位须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将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作废。
(十三)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各相关优惠政策审批机关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五、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十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所在单位或组织已为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且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十五)持《再就业优惠证》实现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要及时到街道(乡镇)、社区(村)或直接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证》,凭此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六)失业人员被新的企业录用,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新的企业要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十七)定期开展城乡劳动力调查,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情况动态管理数据库。健全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统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准确及时填报,逐级上报汇总。各地执行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监督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人事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负责,并将监督落实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