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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赣市府办字[2006]51号

发布日期:2006-3-27

执行日期:2006-3-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04]88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我市劳动力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扩大就业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党中央、国务院把扩大就业作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指出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由此可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力调查制度,认真开展劳动力调查工作,对于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于各级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就业政策,改进和完善宏观调控措施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劳动力调查的对象、方式、内容和经费来源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每次调查需抽取的样本由省里负责抽取,各县(市、区)按照抽中的小区开展调查工作。国家规定,2006年要开展两次劳动力调查,分别于今年的5月和11月进行;从2007年起,每季度开展一次劳动力调查,分别于每年的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

  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中“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的规定,我市劳动力调查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市级所需的劳动力调查工作经费由市统计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劳动力调查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实施好劳动力调查工作

  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省里制定的调查方案和抽取的样本,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调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调查工作所需的经费。各地要采取得力措施,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体系,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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