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OO六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忻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忻政发[2006]27号

发布日期:2006-4-4

执行日期:2006-4-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二○○六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8号)精神,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2006年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由7项14个指标构成,分为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相对指标指各类事故死亡率)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道路(含水上)交通、火灾三项合计]

  2、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1)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不含中央、省属驻忻煤炭企业)

  (2)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相对指标)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4)建筑业死亡人数

  (5)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死亡人数

  (6)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其中: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相对指标)

  4、火灾事故(不含森林、草原)死亡人数

  5、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

  6、当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相对指标)

  7、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相对指标)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并受县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及经费。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驻地中央、省、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领导召集有关棵鸥涸鹑瞬渭樱治觥⒉贾谩⒍酱偌觳楸镜厍婪栋踩鹿使ぷ鳎嵋橛Φ毙纬删龆ú⒂》⒓鸵嵋槿范ǖ母飨畎踩婪洞胧┍匦胙细袷凳?br> 3、县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要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及经营网点。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安全许可、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适时组织演练。

  4、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组织参加四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组织、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检查不走过场。

  5、当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6、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经费。

  7、完成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市直有关部门考核指标

  市直有关部门考核指标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奖惩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年终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控制指标70分,工作目标30分。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方有资格评为安全生产标兵单位;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县(市、区)政府方有资格评为先进单位;得分在60——79分的县(市、区)政府为安全生产指标持平单位不奖不罚;得分在59分以下、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或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5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为超指标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通报批评和给予相应处罚。

  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方有资格评为先进单位。

  市人民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和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重奖,对考核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外并给予经济处罚。

  具体奖、惩考核标准如下:

  (一)年度考核被市政府评为安全生产标兵单位的,给予奖励5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的副县(市、区)长每人各奖1万元].(表彰1-2个单位)

  (二)年度考核被市政府评为先进单位的,给予奖励3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的副县(市、区)长每人各奖0.5万元].(表彰3-5个单位)

  (三)年度考核为安全生产指标持平单位的,不奖不罚。

  (四)年度考核安全超指标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一票否决”,县级政府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除全市通报批评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5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的副县(市、区)长各处罚1万元]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处罚款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落实,行政责任追究由市纪委落实)

  (五)市直有关部门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将根据部门分工不同给予奖励1-2万元。(表彰2-3个单位)

  (六)市安监局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年度各项控制指标,市政府将比照省政府奖励标准给予市安监局同等奖励。

  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30个,表彰安全生产工作标兵10名,表彰安全生产先进个人40名,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1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处罚款交同级财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考核奖惩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奖惩办法,切实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OO六年四月四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