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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津政发[2006]39号

发布日期:2006-4-19

执行日期:2006-4-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委八届九次全会关于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城镇居民收入的要求,现颁布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市200S年经济发展预测,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定为1.3%,即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为13%;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为6%,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为22%,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不超过上线。

  二、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颁布后,凡坐落在我市辖区内经济效益好的盈利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上线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桉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绳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的亏损企业,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职工工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一般不得低于下线。

  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依据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协商。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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