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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文  号:[1998]外经贸计财字第164号

发布日期:1998-3-19

执行日期:1998-3-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司:

  现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199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所属境外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按《通知》附件一的内容要求准备一式3份,在3月27日前报送部(计财司)。

  (二)对按《通知》规定由部审批及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批的境外间接上市或注资活动,应在上市或注资活动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即将简要情况及公告传真至部(计财司),交按《通知》附件二、三的内容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备案材料。

  (三)今后如所属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对中资控股地位有影响的重大变动,应于事后第二天即将有关情况传真至部(计财司),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备案材料。

  (四)督促所属境外上市公司将每年的年报在其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部(计财司)备案。

  以上备案材料均要求一式3份,含经由我部向中国证监会转报的备案材料。

  二、今后拥有境外上市公司的单位也要按照《通知》规定及上述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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