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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并政办发[2005]90号

发布日期:2005-9-8

执行日期:2005-9-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总工会关于《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实施意见(市总工会 二○○五年九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指示精神,提高我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现制定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活动性质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试点工作的要求,通过组织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筹措互助资金,建立互助制度,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看大病难”问题。

  (二)活动性质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工会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它不同于商业保险行为,不具有任何商业色彩和盈利目的,完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工作原则

    1、统一组织,自愿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一种互助互济行为,通过职工积极参与,“聚小钱、办大事”,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目的。要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中来,积累足够的资金,保证互助活动的正常开展。

  2、积极开展,稳步推进。活动的开展要从实际出发,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会经费支撑能力和职工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首期互助工程从在职职工开始,暂不包括退休职工及在城镇从业的农民工,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互助对象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一)范围和条件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遵循“大数法则”,各单位在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参加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80%.职工人数少于25人的应全部参加。

  (二)缴费标准和互助期限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首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互助工程分期进行,每个互助期为一年。首期互助起止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到2006年9月30日。互助金每期缴费一次,在职工参加互助活动时一次性收取。

  (三)互助经费来源互助金由职工个人缴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工会补助,社会各界捐赠、赞助,利息及其它收入组成。

  (四)互助金的管理使用互助金按照“短期专项、不搞返还、专款专用、结余暂存、缜密精算、规范管理”原则,建立专门账户管理,专款用于职工的大病医疗费用补助或救助,并接受社会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五)补助救助标准

    1、参加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在一个互助期内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按职工患市医保规定的特定病种在门诊就医的累计费用或一次住院发生的费用,依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在太原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进入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助40%;

  (2)经批准转往外地诊疗发生的进入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助35%.一个互助期内最高补助限额为50,000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助金与大病医保赔付费用总和不超过职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

  2、未参加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职工在门诊(参照太原市医保特定病种)就医的累计费用或一次住院发生的费用,在一个互助期内达到20,000元的,20000元及以上部分按10%进行救助。一个互助期内最高救助10,000元。

  (六)补助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由患大病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大病医疗补助、救助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县(市、区)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和市总工会各工委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统一审批。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领导,成立办事机构,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证,切实把互助工程组织实施好。

  (二)搞好宣传动员各级工会组织要最大限度的把职工组织到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中来,深入企业、基层、职工群众,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弘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在全社会形成推行互助工程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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