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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京劳社培发[2005]155号

发布日期:2005-11-9

执行日期:2005-1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调整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和人力资源管理师申报条件后的培训、鉴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承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各职业培训、鉴定考核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修订后的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申报条件规定,认真审核报名人员申报资格,确保参加培训、鉴定人员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

  二、各有关职业培训、鉴定考核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时、师资资格、统编教材等做好培训和理论知识、专业技能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以保证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培训、鉴定考核质量。

  附件: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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