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黑政发[1998]36号
发布日期:1998-4-29
执行日期:1998-4-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经省政府1998年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限期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6项,降低收费标准7项(详见附表)。
各执收部门要按此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限期取消收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