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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限期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通知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黑政发[1998]36号

发布日期:1998-4-29

执行日期:1998-4-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经省政府1998年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限期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6项,降低收费标准7项(详见附表)。

  各执收部门要按此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限期取消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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