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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在本市两所养老机构中进行扩大医保结算范围试点的通知

文  号:沪医保[2005]152号

发布日期:2005-11-3

执行日期:2005-11-3

生效日期:1900-1-1

闵行区社会福利院、松江区社会福利院:

  为了进一步方便养老机构住养老人就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1月15日起,在闵行区社会福利院卫生所和松江区社会福利院卫生所进行扩大医保结算范围试点,即在原个人医疗帐户段和个人自负段的基础上,扩大到附加基金段。其他仍按《关于本市部分养老机构中的内部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1〕160号)规定执行。

  希望你们认真执行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切实做到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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