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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将虹口区民办海江医院等3所民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文  号:沪医保[2005]168号

发布日期:2005-12-8

执行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1900-1-1

虹口区民办海江医院、杨浦区民办大柏树门诊部、嘉定区民办大宅综合门诊部: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和《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20日起,将虹口区民办海江医院、杨浦区民办大柏树门诊部和嘉定区民办大宅综合门诊部纳入医保定点,医保结算关系限于门诊。收费标准参照一级医疗机构。

  希望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切实做到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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