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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丰都县委、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丰都县人民政府 中共丰都县委

文  号:丰委发〔2006〕6号

发布日期:2006-1-1

执行日期:2006-5-8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市驻丰单位:

  就业是富民之本、安国之策。千方百计解决好就业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解决好移民搬迁、企业关闭破产、体制转轨遗留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强化城乡就业统筹,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全县实现新增就业人员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50%以上,确保常年在外务工13万人以上;千方百计增加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

  (三)工作重点

  做好移民搬迁失业人员、国有及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拓展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渠道,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进一步开发就业岗位

  (四)大力实施两大战略,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一是强力推进“兴工强县”战略。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经济发展方向和思路,把扩大就业作为“兴工强县”战略的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二是大力实施“兴旅富县”战略。充分利用国家实行更加有力的消费政策的有利时机,全面实施“兴旅富县”战略,大力发展以旅游、商贸为重点的第三产业,千方百计拓宽就业再就业领域。

  (五)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企业加快发展,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六)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不断增加就业容量。充分发挥社区资源优势,把社区服务业作为就业再就业的重要载体,重点开发保洁、保绿、车辆管理等公益性就业岗位。

  (七)加强区域劳务协作,努力扩大对外劳务输出。加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对口支援省市的劳务合作与联系,建立劳务和培训基地,扩大劳务输出规模。积极开展劳务派遣,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就业。

  (八)抓好再就业重点企业,拓宽就业渠道。继续实施重点企业扶持政策,促其加快发展,督促重点企业用工优先招用本地下岗失业人员。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增加就业容量。

  (九)优化生产力布局,统筹城乡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通过实施积极的转移就业政策,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逐步建立“工业带动农业,城镇带动农村”的有效机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十)优化提升产业结构,积极发展产业项目。认真落实《三峡厍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用好用活促进库区移民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尤其是重庆市集中力量扶持库区发展和移民后期扶持等政策,着力培育资源深加工等产业项目,积极探索扩大就业的新路子。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

  (十一)扶持对象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十二)税收减免政策

  1.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累计不超过3年。

  3.继续按照市再就业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用再就业政策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渝再就办(2004)21号)有关规定,推动国有企业实行改制重组、合资合作和主辅分离。加强对企业减员分流方案的指导和审查,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好经济补偿金、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企业拖欠职工的各种费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小额贷款政策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上述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也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为1年,结清前次贷款本息后可申请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1年。续贷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

  (十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累计不超过3年。

  2.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县财政局、就业局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额的2/3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十五)再就业援助政策

  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和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该为所招人数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仍由个人负担。同时,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1000元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连续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和再就业愿望的城镇低保人员,按照“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给予就业补贴。其就业补贴的标准: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其月收入低于我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给予就业补贴;超过我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不给予就业补贴。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5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

  (十六)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政策

  对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并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且数量达10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企业,可通过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当年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对经批准纳入当年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的,可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贴息。县级再就业重点企业的申报和贴息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就业再就业办另行制定。

  (十七)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经费在县再就业资金中列支。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

  (十八)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大力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求职者成功就业,并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给予补贴。

  (十九)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费用,按现行工种标准由本人承担30%,鉴定机构减收20%,财政补助50%.

  (二十)享受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凭《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低保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严格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并依法从重打击出租、转让和伪造等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办理机构要及时收回《下岗证》、《职工失业证》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四、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二十一)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和相应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地方和行业,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二)在稳步推进国企改革中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程序。对于企业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事前要向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十三)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开展就业前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适应能力,延缓就业压力。要公平对待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进行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县外、境外流动就业。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进一步改善就业服务环境

  (二十四)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县各类公益性职介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为各类求职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技能鉴定申报、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就业服务。

  (二十五)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建设。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建成县、镇、社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围绕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以及服务对象的需要,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及时准确掌握劳动力资源及供求状况,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二十六)强化职业培训。整合就业培训资源,优化配置就业服务机构场地设施,集中办学力量,建立培训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二十七)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和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资源调查,每3年开展一次抽样调查,每5年开展一次全面调查,准确掌握全县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全县产业发展、制定就业再就业政策提供依据。

  六、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财政部门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劳动力市场和各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的正常运行。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九)加强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未建立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镇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任务重的乡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依托乡镇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落实社会保障机构开办经费和工作经费,继续加强社区社会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三十)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进一步落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完善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三十一)建立促进就业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建立失业人员和低保服务对象数据库,及时掌握其就业、失业、公益性劳动(活动)以及经济收入等情况,实施日常动态管理,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综合运用低保政策和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在保障低保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通过提供就业补贴,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就业。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将“丰都县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更名为“丰都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全县就业再就业各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格局。继续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党政一把手工程”和“民心工程”,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群策群力,抓好落实,使该项工作取得新的更大进展。

  (三十三)落实目标责任制。县委、县政府决定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把新增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移民搬迁、企业关闭破产和体制转轨遗留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加强失业调控等工作作为主要任务,纳入政绩考核,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就业再就业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三十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深入宣传各级党委政府积极的就业措施,宣传再就业工作先进典型,教育和引导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自立自强精神,促进其自主就业。县内主要媒体要开辟专栏,积极刊播就业再就业政策咨询、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典型经验介绍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十五)加强督促检查。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开展日常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底以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目标办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差距较大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十六)上述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为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改革税收制度,则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中共丰都县委、丰都县人民政府
  200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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