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浙政办发明电[2005]30号
发布日期:2005-2-24
执行日期:2005-2-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今年“五一”前召开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推荐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和鼓舞全省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
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2000年以来,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推荐评选对象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产生。
已经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厅局级(含)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人员,已逝世的先进人物,以及在我省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三、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经济强省,深化企业改革,完善市场体系,推进技术进步,推动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创建生态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接轨“长三角”,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增加农民收入,带领农民致富,建设现代化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建设文化大省方面,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五大百亿”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七)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全生产,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八)在以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大社保”体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九)在本职岗位上刻苦自学,开拓创新,掌握多项技能,成为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型人才或技能带头人,为本单位、本行业、本地区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一)在加强党的建设和为民办实事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违反国家政策,涉及交通、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和重大治安事件,以及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有关责任人员,不得参加推荐评选。
四、名额分配和各类人员比例
我省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为124名,不保留机动名额。各市的推荐评选名额依据经济总量、人口总数、职工总数,适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平衡和2000年实际分配数进行分配。省直单位的名额分配办法另行确定。
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考虑被推荐评选人员所在行业和系统的分布,兼顾各行各业。企业职工不少于推荐评选总数的45%,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职工的5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企业职工的22%;农民不少于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2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农民推荐评选对象的20%。在推荐评选对象中,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有一定比例;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要有一定数量;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推荐评选要从严掌握。
五、推荐评选要求和办法
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充分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基层推荐单位正式上报推荐名单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审核同意,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各市在上报推荐名单前,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要求其本人无不良记录,所在单位遵章守法,对外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对内有和谐的劳资关系、干群关系和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包括乡镇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保、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签署确认意见,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还要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确认意见。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推荐评选工作实行属地原则。除法院、检察院系统外,驻浙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单位人选,其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由所在市推荐上报;党组织关系在省里的,由归口产业工会推荐上报。省级主管部门认为本行业有符合评选条件的人选,可建议其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模范评选机构推荐。跨省的单位,在企业注册地或单位成立批准地参加评选。
六、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其他人员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国务院发布表彰决定,并相应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七、特邀代表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特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英模代表、历届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参加。我省特邀代表名额为4名,由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提名,报全国筹委会办公室批准。
八、组织领导和工作进度安排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标准,层层把关,确保质量,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我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在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领导下进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由省总工会、人事厅、纪委、组织部、劳动保障厅等单位抽调素质较高的人员组成,负责落实具体的日常工作。各推荐单位要在3月10日前将初荐人选名单、500字的简要事迹和详细事迹材料各一式两份报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经全国筹委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经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推荐上报。各地在上报有关材料时,务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浙江省总工会(杭州市保俶路85号);联系电话:0571—85117602,85113443;传真:0571—85114474;电子信箱:jjb@zjgh.net。
附件: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