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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文  号:国资统发[1997]13号

发布日期:1997-6-12

执行日期:1997-6-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做好1997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编制工作,保证报表填报口径一致。现将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的通知》(内贸行一字〔1997〕第67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填报1997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有关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规模划分时,依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小型企业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的通知》中有关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的划分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

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的通知
(内贸行一字〔1997〕第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财办)、商业(贸易)、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国有流通企业的发展,使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我部决定对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按六个行业根据其资产额、销售额(或营业额、仓储面积、仓容量)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以便在深化改革中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政策。现将《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做好划型工作,在划型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行业管理一司联系,联系人:王惠卿、唐震斌;电话:(010)338392207

  附件:1、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

  2、关于划定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的说明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

  点击查看表格>>>  

  注:1.商业仓储业采用仓储面积和资产额两项指标,粮食仓储业采用仓容量和资产额两项指标。

  2.各行业两项指标必须同时达到。

  附件2:关于划定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的说明

  一、划定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规模界限的工作情况

  《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以下简称《规模界限》)是我部在征求各地商业、粮食主管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各地可以此作为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抓大放小”的依据,待国家非工业企业的划型标准正式颁布时,再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规模界限》适用于所有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包括社会商业和集体商业,并且以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为划型单位,不能以多个法人的联合体作为划型单位。

  三、关于行业类别的设置

  在行业类别的设置上本着从大行业出发,相对集中,不宜划得过多过细的原则,设置了六个行业,即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饭店业、服务业、仓储业。

  批发业是指主要经营批发业务的行业,包括专业批发公司、贸易中心、批发市场、期货市场等。

  零售业是指主要经营零售业务的行业,包括商场、商店、百货公司、购物中心、连锁商店、超级市场、友谊(侨汇)商店、外轮供应公司等。

  餐饮业是指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业,包括酒家(饭庄)、酒吧、冷(热)饮、快餐等。

  饭店业是指饭店、酒店、宾馆、旅店等。

  服务业是指为居民服务的行业,包括照相、浴池、美发美容、洗染、修理、家庭搬运、家庭服务等。

  仓储业是指主要经营仓储业务的行业,包括商业、粮食仓库和储运公司。

  四、关于指标的选定

  按照既能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又相对稳定的要求,本《规模界限》选定资产额和销售额、营业额、仓储面积、仓容量等五项指标作为划型依据。其中,销售额、营业额是指统计指标,即含税收入;仓储面积是指库房建筑面积;仓容量是指仓容积与粮食容重的乘积;资产额是指企业净资产额,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即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企业这五项指标的数据可以从现行法定的财务、统计报表中取得。

  五、关于划型权限的确定

  大型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由国内贸易统一组织认证,中型非工业企业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认证,并报国内贸易部备案。关于大型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申报认证的有关事项另行发文通知。

  六、商办工业执行有关工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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