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丹政办发[2005]25号
发布日期:2005-4-14
执行日期:2005-4-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经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5.5%调整为22.5%.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0%。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四日
发文单位: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丹政办发[2005]25号
发布日期:2005-4-14
执行日期:2005-4-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经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5.5%调整为22.5%.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0%。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