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10-15
执行日期:2004-10-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城市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涨,为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4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通知如下: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建议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5元。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